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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2-01-12)

MyGoNews林承志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合宜住宅已進入資格申請審查階段,待建商取得建照後,隨即開賣,營建署已於網站上公佈合宜住宅相關14大問題,全文如下:

 

 

一、什麼是合宜住宅?

 

 

答:政府為協助中低收入之民眾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並促進台北都會區住宅供給與需求之均衡,舒緩房價上漲情形,規劃於機場、捷運周邊尚未開發完成之地區或其他公有土地,採政府與民間合作方式辦理,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廠商提供資金技術興建,規劃以低於市場之價格優先協助中低收入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

 

 

二、申請合宜住宅資格證明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 .有配偶者。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 .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
1 .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
2 .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台北市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三、不動產持有狀況及家庭年收入應查核對象為家庭成員,包括哪些人?

 

 

答:關於申請戶之不動產持有狀況及家庭年收入,應以家庭成員為查核對象。所謂家庭成員以家庭組成條件為依據,一般而言,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該分戶配偶須列入查核,且申請人分戶配偶之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須列入查核。

 

 

四、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答: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或於合宜住宅銷售完畢時截止)

 

 

五、申請書要到哪裡索取或下載?

 

 

答:(一)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網址:「合宜住宅專區」查詢下載。
(二)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

 

 

六、如何提出申請,向哪裡申請?

 

 

答:合宜住宅資格證明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問,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七、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答:(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附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請見第三點)。
(四)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採計年度為2010年度。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請見第三點)。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
(六)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入出國(境)紀錄證明。

 

 

八、如何準備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答:(一)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可至財政部憂北市國稅局網站點選網路資源項下之「國內稅捐機關」查詢。

 

 

九、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答:(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符合資格(第一類或第二類之申請條件)發給本證明。
(二)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

 

 

十、持有無法居住之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末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但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十一、目前政府推動之合宜住宅有幾處?

 

 

答:目前政府優先選定機場捷運 A7 站周邊地區及板橋浮洲地區兩處推動興建合宜住宅,關於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與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區位、交通及銷售內容等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之 『 合宜住宅專區」查詢。

 

 

十二、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有提供興建戶數5%供附近地區民眾優先承購,其相關規定及條件為何?

 

 

答:(一)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將提供合宜住宅興建戶數5%予 2011年4月22日(含當日)前已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地區(包含華中里、浮洲里、大觀里,僑中里、歡園里、聚安里、復興里、大安里、中山里、龍安里、福安里等11里),且符合第一類合格戶承購資格之民眾優先申購;如承購人設籍資料於2011年4月22日後辦理分(合)戶或變更戶籍等情形,則不符該地區提供合宜住宅5%優先承購之規定。
( 二)有關辦理承購人登記、電腦抽籤及銷售方式,將配合廠商銷售時程另行公布。

 

 

十三、合宜住宅何時開始銷售?銷售方式及期間為何?

 

 

答:(一)合宜住宅興建廠商取得合宜住宅建造執照後,即可辦理合宜住宅之公開銷售作業。
(二)合宜住宅之銷售方式原則由承購人自行向合宜住宅興建廠商購買,詳細細節將配合廠商銷售時程另行公布。
(三)合宜住宅之銷售期間依承購人資格依序分為三階段,各階段銷售對象如下:
1.第一階段(取得建照後公開銷售):開放第一類資格條件者承購。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開始銷售約3個月後尚有餘屋時):符合第一類資格條件者得優先排序承購,如仍有餘屋,再開放至第二類資格條件者承購。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開始銷售約3個月後尚有餘屋時):本階段開始銷售30日內,僅可銷售符台第一類資格條件者,滿30日後如仍有餘屋,開放一般民眾承購,不再有任何資格限制。

十四、關於申請本證明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答:(一)諮詢服務專線:(02)3316-9000(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語音專線:(02)3316-9000(週一至週五下五6時後至隔日上午8時59 分及例假日)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內政部營建署,聯絡電話: (02) 8771-2345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網址: http:www.cpami.gov.tw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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