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對於營業登記的法條與管理
許多房客在找尋店面/辦公承租時須了解看屋的物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何才能確認是否可開業,
但多數的房客與房東卻對土地使用分區究竟是如何劃分的則一知半解,時尚物業在此說明各土地使用分區
在台北市在都市規劃上如何劃分建物與土地的使用分區差別:
一、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 築 密度,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四、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五、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地區。
六、第四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七、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八、第一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九、第二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第三種商業區: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一、第四種商業區:為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二、第二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中等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適度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三、第三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輕微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稍高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減少居住與工作場所間之距離,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四、行政區:為發揮行政機關、公共建築等之功能,便利各機關間之連繫,並增進其莊嚴寧靜氣氛而劃定之分區。
十五、文教區: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之分區。
十六、倉庫區:為促進運輸服務業、倉庫儲存業及其有關設施之發展而劃定之分區。
十七、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十八、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之分區。
十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行水區:為保護水道防止洪泛損害而劃定之分區。
二一、保存區:為維護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之分區。
二二、特定專用區:為特定目的而劃定之分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四、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五、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地區。
六、第四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七、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八、第一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九、第二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第三種商業區: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一、第四種商業區:為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二、第二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中等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適度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三、第三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輕微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稍高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減少居住與工作場所間之距離,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四、行政區:為發揮行政機關、公共建築等之功能,便利各機關間之連繫,並增進其莊嚴寧靜氣氛而劃定之分區。
十五、文教區: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之分區。
十六、倉庫區:為促進運輸服務業、倉庫儲存業及其有關設施之發展而劃定之分區。
十七、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十八、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之分區。
十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行水區:為保護水道防止洪泛損害而劃定之分區。
二一、保存區:為維護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之分區。
二二、特定專用區:為特定目的而劃定之分區。
更細部的部分歡迎上網查詢『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營業地址非合法房屋罰則:
(一)違反都市計畫: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80條)
(二)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建築法第91條)
(三)違反消防法令: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 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35條)
(一)違反都市計畫: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80條)
(二)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建築法第91條)
(三)違反消防法令: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 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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