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客怕遇到惡房東,房東也怕租霸來搗亂!日前有媒體報導,新北市三重區1名屋主將房屋出租,等到待收回自用時,房客卻「反客為主」霸佔不遷離,演變為房東只能在外租屋。其實,為求房東、房客租屋保障,透過租約公證就能跳過訴訟程序,最快1個月便可由法院完成強制執行,將房屋取回。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可保障租賃雙方在法律上的權益。

IMG_6508  

(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出租、承租房屋最怕遇到租屋糾紛,尤其從發存證信函催告、訴訟判決申請至等待判決結果,最少需要半年,但若雙方完成簽約後,至法院或民間公證單位進行租賃契約公證,那麼遇到糾紛時,便可直接由公權力介入。 尤其對房東而言,房客欠繳租金、租期屆滿尚未搬離租屋處,一旦租約經法院公證,可直接由法院強制執行;對房客來說,也不用擔心押金遭房東惡意扣留等問題,更尤其當契約轉變成「不定期租約」時,有公證的契約更可以《土地法》為法源,透過法院收回房屋。 由於法院辦理公證等待時間較長,民眾可透過民間公證處,進行租賃契約公證,以一般住宅租件來說,大約1500元就能完成契約公證。房客不妨可向房東爭取契約公證,費用可由雙方均攤。 不過,1位匿名投資包租公Z先生卻透露,其實一般住租賃市場,99%房東不願意將租約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就必須繳納租賃所得稅,加上他自己持有的物件是為了避開奢侈稅2年閉鎖期,假若公證租約,不僅要繳租賃所得,更不符合奢侈稅自用住宅條件。 Z先生指出,雖然目前沒有房客要求過公證租約,但他都會跟房客提醒,願意減少月租,要求房客不能報稅、公證、遷入戶籍與申請租金補貼,就是為了避稅。Z先生說,目前台灣租賃市場,僅有商用不動產因租約長、月租金高,才會有公證需求。 不過,由於近年租屋糾紛頻傳,租客若承租的租期較長或月租金較高,還是透過租賃契約公證,未來才能避免夜長夢多。


arrow
arrow

    17RENT(一起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