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房仲業者媒介買賣房子,必須要付仲介費,一般行情是賣方應給仲介的服務報酬為成交價的百分之四,買方則要付百分之二。但經常有人想盡辦法來規避仲介費,最近就出現了買賣雙方聯手規避仲介費的「新招」。
房仲業者媒介買賣房子,必須要付仲介費,賣方應給仲介的服務報酬為成交價的百分之四,買方要付百分之二。
鄭姓男子九十六年十月間將台北縣土城市的一間房子,以七百六十萬元委託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代售,有陳姓買家出價六百七十萬元想購買,因價格相差太大,雙方沒有談成。但事後,房屋仲介發現鄭姓男子竟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給陳姓買家,雙方並有「流抵約定」,把房子的所有權移屬陳姓買家所有。
設定抵押及流抵約定
太平洋房屋仲介認為,表面上看,鄭姓男子只是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給陳姓買家,但事實上是買賣雙方要規避仲介費,以「通謀虛偽」方式共同作假,隱藏雙方的買賣交易行為,因此提告要求鄭、陳兩人給付仲介費。
台北地院審理時,鄭、陳兩人辯稱,鄭姓屋主因向陳借款三百十二萬元才設定抵押權給陳;但法院查出,鄭、陳兩人素不相識,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才洽談購屋事宜不成,短短的十多天後,陳在十月十七日竟然很慷慨的借款三百十二萬元給鄭,鄭並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給陳,雙方並有「流抵約定」,把房子的所有權移屬陳姓買家所有,而且陳在借款期間不計利息,借款到期後也未積極催討,這些情形都違反一般的借款經驗,顯示雙方的「借款」說法並不實在,無法採信。
故意隱藏的交易行為
法院指出,這間房子的市價約七百多萬元,鄭姓男子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給陳,並有「流抵約定」,把房子的所有權移屬陳所有,陳則給付鄭三百十二萬元。
由於在此之前鄭曾以這間房子向三家銀行設定抵押借款共四百十二萬元,他把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給陳後,這些銀行抵押借款改由陳負擔,鄭等於是用七百二十四萬元代價(即陳給付鄭的三百十二萬元加上銀行的抵押借款四百十二萬)賣掉房子,還可規避仲介費。
對陳姓買家來說,鄭原本開價七百六十萬元的房子,現在陳以七百二十四萬元就能得到房子,而且還不用付仲介費。法院因此認定鄭、陳兩人用這方式故意隱藏真正的買賣交易行為規避仲介費,判決二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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