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如果房客要求房東維修冷氣或電冰箱等,該是由我出錢嗎?

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基本上如果是房屋內的問題除非使用頻率上為非自然人為損壞且可證明者,都是由房東負責維修。


對於冷氣、電冰箱、電視等物品,並非房子結構的一部分,除非簽約時有把它包含在「租賃物」的範圍內,否則並不當然屬於「租賃物」,依實務見解認為這只是您方便房客使用之物,與房屋結構無關,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要由房東負責,合約若未明定時,實務上認為應該由受到利益的使用者自負維修責任,但建議您還是在修繕前以圖片為證,請專人估價損壞原因再談維修責任,否則一般習慣都是以房東出錢維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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