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2-02-24)

MyGoNews林湘慈

 

 

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採分次出售,要搞清楚期間計算,才不會被多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如分次出售,其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俗稱之奢侈稅)持有期間之計算,應以能否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而定,如可確認取得時點,則可按各取得時點計算持有期間,反之,則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稅捐機關表示,依財政部2011年1月2日發布之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土地後分次出售,如能確認出售之持分土地係在何時取得,應按各該取得日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計算持有期間;如確認出售持分土地取得時點有困難的話,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奢侈稅上路,很多課稅的基準真的要搞清楚。
舉例來說,A君於2009年12月向B君買入某一建地,持分2000/10000,後又於2011年6月向C君買入同一地號之持分3000/10000,A君在2012年1月5日以500萬元出售該筆土地持分2000/10000,如無法確認出售持分土地之取得時點,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持有持間,其中有3/5﹝即(3000/10000)÷(2000/10000+3000/10000)﹞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50,000元,即5百萬元×3/5×15%,其餘2/5土地持有期間已逾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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